嘩,大家想買樓既千其唔好咁呀!
地產代理公司提供貸款予準買家,持牌人不得向一手住宅物業準買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否則有可能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案例:
一名地產代理及一名營業員在推銷一個一手住宅樓盤時,安排一名準買家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由於該準買家當時沒有帶備足夠的金錢支付臨時訂金,該地產代理及營業員便向其提供六張金額合共1,172,500元的支票作為臨時訂金,該六張支票皆是由該地產代理及營業員所屬的地產代理公司簽發的。
然而,該準買家翌日未能提供任何相等該支票面值的支票還給該地產代理公司。監管局其後接獲相關報告並展開調查。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判決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兩名持牌人沒有遵守執業通告(編號13-04(CR))內的指
引,當中規定持牌人不得向準買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即使該
準買家表示沒有足夠金錢作即場交付訂金,也不論是否用以游說其簽訂臨時合約或作任何其他用途,即使該準買家向他們提出有關借貸要求。
另外,聘用該兩名持牌人的地產代理公司,因未有設立妥善的程
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
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執業通告及監
管局不時發出的指引,因此,它亦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
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15條的規定。
大家買樓都係要夠實力先好買,臨時買賣合約唔好比個名呃左,一D都唔臨時架,簽左就要負責,準買家千其唔好亂幫襯不良地產代理及營業員呀,也不要亂借錢買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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