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

《物業管理條例》 - 不公平「公契」的剋星







1999年10月5 日,高院暫委法官杜溎峰 (Deputy Judge Anthony To Kwai-fung,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在一宗訴訟案件中 (HCA 20920/98) 指出,若大廈公契的條款具有不公平的內涵時,《物業管理條例》(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 是具有凌駕大廈公契的效力的。可以這樣說,《物業管理條例》 是不公平「公契」的剋星。 







在該案中,杜法官說得好,大廈公契由制訂至簽署,地產發展商都是有能力加以操縱的,而真正的「用家」卻往往無置喙的餘地。溤河滸(下稱 "筆者")首次置業是在十多年前。該次是購買「居屋」。其時,購屋手續是在房屋署辦理的,而立契的手續則是在註冊總署 (Registrar General's Department) 辦理的。在簽署前,筆者要求取得公契的副本來閱讀其內容。辦理簽署手續的註冊主任卻告訴筆者,其辦事處並沒備有公契副本供買家參考。他直言地指出,購置物 業本就是不平等的買賣,買家唯一的自由或權利,就是購買或不購買。對買賣合約(Sales Agreement)、業權轉讓合約(Assignment),和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等的內容,買家是不會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的。 該註冊主任的道白,清楚地反映出土地發展機構(私人發展商、房屋委員會或其他類似的土地發展組織)和買家的不平等地位。他的說話,現在還深深地印在筆者的 腦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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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Court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