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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星期四

我買入一個物業,究竟律師樓代我做甚麼?

買入一個物業,是有兩個過程的。第一個是簽訂正式買賣合約,第二個是簽訂新的樓契,或稱轉名契(Assignment)。

買方律師樓的第一個工作,是審閱正式買賣合約。這份合約,一般由賣方律師準備,由買方律師審閱,雙方經過一輪討價還價的過程,才作定稿,但主要條款,都會根據臨時買賣合約的內容厘定。買方律師會在臨時合約的指定日子,一般來說是在十四天內,將一式兩份由買方簽好的合約,連同訂金餘數,或稱為大訂,交往賣方的律師樓。賣方的律師樓則安排賣方簽署,並交回簽署好的買賣合約與買方的律師樓,買方的律師樓則安排交印花稅並在土地註冊署註冊買賣合約,此為第一部份工作。

第二部份工作,是審閱賣方交來的契約並準備新的樓契。

賣方有責任證明物業之業權是完整的,為此,他要交出政府批地文件及十五年來有關該物業交易的有關樓契及文件與買方,買方的律師就是要審閱這些樓契,察看是否有問題,例如名字有沒有錯,簽名是否相符,公司之簽名是否恰當等等,之後便向賣方律師提問,賣方律師要提出滿意答案,才能證明業權是完整的。

這一部份是最重要的,也是樓宇官司的主要爭辯的地方。如果因為價錢問題或其他原因,買方律師沒有審閱樓契,或者草率的審閱樓契,買方當時是不知曉的,直至他幾年後賣出物業,發生困難,新買家有權拒絕接受業權,他才知曉,因此,買方選擇律師應小心考慮,勿以價錢為唯一考慮條件。

下一步是由買方律師樓準備新樓契,交與賣方律師審閱。如果買方準備做按揭,買方律師還要準備按揭及貸款文件,之後一併將新樓契及按揭契交往土地註冊處註冊,買方方完成交易,成為新業主。

(參考: 葉謝鄧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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